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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