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