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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