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