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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