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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