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