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