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