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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