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