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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