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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