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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