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