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