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