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