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