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