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