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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