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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