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