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