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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