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3-12-07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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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