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