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