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