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