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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