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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