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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