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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