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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