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