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