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