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