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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