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