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