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