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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