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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