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8-03-19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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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