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