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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