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