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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