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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