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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